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共检索到 31040 篇文书

  • 苏益成交通肇事案

    本院认为:原审被告人苏**违反国家道路交通管理的法律规定,酒后驾驶,造成3人死亡、1人受伤的严重后果,情节特别恶劣,原审判决判处原审被告人苏**有期徒刑五年是恰当的,且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。

    法院: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

  • 张**交通肇事案

    本院认为,被告人张**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,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,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,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,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,鉴于被告人张**肇事后,能主动投案,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是自首,依法可以从轻处罚。被告人张**因交通肇事造成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,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,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**、邓**要求被告人张**赔偿死亡赔偿金、丧葬费、抚养费、医疗费等合计67097.46元,符合法律规定,依法予以支持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三

    法院:遂川县人民法院

  • 龙*5交通肇事案

    本院认为,被告人龙*5违反交通管理法规,忽视交通安全,致使发生了四人死亡、十多人受伤、车辆受损的特大交通事故,其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,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充分,定性准确,罪名成立,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龙*、吴*、吴*1提出交通费诉讼请求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*2、龙*1、龙*2提出的残疾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均没有向本院提供相关的证据,本院依法不予支持。据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三十三条、第三十六条、《最**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

    法院:凤凰县人民法院

  • 陈**交通肇事案

    本院认为,被告人陈**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,驾驶不符合国家规定制动性能的车辆,发生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,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,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。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及罪名能够成立。鉴于被告人陈**犯罪后自动投案,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,系自首,依法可以从轻处罚。且被告人陈**已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,认罪态度好,具有悔罪表现,亦可酌情从轻处罚。根据被告人陈**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,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,对被告人陈**可以宣告缓刑。为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三十

    法院:遂川县人民法院

  • 曾凡鱼交通肇事一案

    本院认为,被告人曾**驾驶渝A03343中型货车占道行驶,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,并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,被告人曾**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,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。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罪名成立。被告人曾**在案发后,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,并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,有一定悔罪表现,可从轻处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三十三条、第六十七条、第七十二条的规定,判决如下:

    法院:武隆县人民法院

  • 吴**交通肇事案

    本院认为,被告人吴**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规定,发生重大交通事故,致使一人死亡,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。但鉴于被告人吴**认罪态度较好,有悔罪表现,本院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**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罪名成立,本院应予支持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三十三条、第六十一条、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,判决如下:

    法院:雷山县人民法院

  • 彭**交通肇事案

    本院认为:被告人彭**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,造成3人受伤,1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,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。永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。被告人彭**在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,可依法从轻处罚,另被告人彭**认罪态度较好,积极给死者家属赔偿损失,并已取得谅解,也可酌情从轻处罚。据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三十三条、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    法院:永顺县人民法院

  • 李*交通肇事案

    本院认为,被告人李*违反交通管理法规,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,其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,永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。被告人李*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,应加重处罚,但被告人李*能够在案发后投案自首,且李*亲属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,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,又可从轻处罚。综上所述,本院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三十三条、第六十七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    法院:永顺县人民法院

  • 唐**交通肇事案

    本院认为,上诉人唐**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,驾驶机动车撞倒行人,造成一人死亡、一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,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,应依法判处。鉴于案发后,上诉人唐**能积极赔偿完毕死、伤者的经济损失,并有自首情节,确有悔罪表现,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,并可适用缓刑。原判认定基本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,审判程序合法。上诉人唐**及辩护人提出有积极赔偿和自首表现的意见,与查明的事实相符,对其提出请求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八十九条第(一)项和《中华人民共

    法院: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

  • 刘**交通肇事案

    本院认为,被告人刘**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,无证驾驶严重超载车辆,超越同向骑自行车的行人时,未减速让行及确保安全,以致发生致一人的交通事故,并负事故全部责任,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。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。被告人刘**因本案被治安拘留的日期,应予抵折刑期,被告人刘**因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,应予赔偿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*明知被告人刘**无驾驶证,仍将车辆交由被告人刘**驾驶,对损害后果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,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要占修系肇事车辆的实际车主

    法院:龙游县人民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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